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在职人员投保。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占在职人员总数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在8人以上。
本保险的特点:单位投保,大家受益;交费低廉,保障充分;团结员工,凝聚人心
保险利益:因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按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