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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为2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6  来源:吉屋网  浏览次数:161
核心提示:对于日前市民较关心的公积金买房首付多少的问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出回复: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房龄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首付款比例为房屋交易价格以及评估价值的30%;所购二手房房龄在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为房屋交易价格以及评估价值的40%。

 对于日前市民较关心的公积金买房首付多少的问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出回复: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房龄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首付款比例为房屋交易价格以及评估价值的30%;所购二手房房龄在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为房屋交易价格以及评估价值的40%。

且于2011年6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执行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修、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并停止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逾期信息将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不予受理。

转自:http://wlmq.jiwu.com/news/1721283.html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小雨网络采集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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