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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审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9  浏览次数:99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切实减少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条例中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场所新建从事生产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楼开了家饭馆,二楼、三楼的居民每天都不堪油烟味儿和噪音的烦扰,这样的现象在乌鲁木齐市许多居民小区都存在。今后,乌市市民再也不用整日忍受烟熏火燎之苦了。在3月26日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查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颁布实施。

    此次审查通过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分别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条例已于2013年10月30日经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按立法程序,需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颁布实施。

    为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切实减少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条例中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场所新建从事生产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这些场所内已经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登记。

    同时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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