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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等四地区0.9元/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1  浏览次数:77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完善了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通知明确,对光伏电站实行分区域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9元、0.95元、1元的电价标准。其中,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以及克拉玛依被划入一类资源区(0.9元/千瓦时);新疆其他地区被划入二类资源区(0.95元/千瓦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通知指出,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今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此次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布局,也有利于激励光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不断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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