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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地成校园性侵“重灾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7  来源:天山网  作者:王烨捷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 “教师”这个高尚圣洁的名词,近来频频被甩向社会的阴暗面,它被频繁地同“性侵”、“强奸”这样的词汇联系在一起。
   “教师”这个高尚圣洁的名词,近来频频被甩向社会的阴暗面,它被频繁地同“性侵”、“强奸”这样的词汇联系在一起。

9月4日,继海南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湖南永州12岁少女遭3名教师强暴生子之后,又一则耸人听闻的校园性侵事件出现在公众面前。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一名中学教师性侵至少8名女生,并致1人怀孕。

面对数起校园性侵事件,人们自然要问,如今的中小学校教师队伍怎么了?是什么让“禽兽教师”能够肆无忌惮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地成校园性侵“重灾区”

对比几起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记者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聚集地成校园性侵“重灾区”。

安徽潜山县小学生遭校长性侵事件中,事发小学为安徽山区一所较为偏远的村级小学,近年来,该校包括施暴校长杨启发在内只有两名教师,几乎所有学生家长均在外打工。

湖南永州12岁少女思思(化名)同样也是一名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浙江打工,只有农忙时才会回家干活。而湖南永州的祁阳县,虽距省会长沙仅300多公里,却黄土遍地,经济发展落后。

刚刚曝光的湖北恩施教师性侵8名女生事件,事发地鹤峰县位于鄂西武陵山连片特困区深处,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70%以上。近些年,农村劳动力大量外输,此地学生大多为农村留守儿童。

此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发起儿童性侵害调查显示,家庭残缺不全和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儿童遭性侵的比例超过四成,作案地点六成选择在居所或酒店等,恐吓和零食成为性侵儿童的主要手段。

一个细节是,大多数遭到性侵的留守儿童在被伤害的第一时间都未向家长、同学或其他教师“举报”。孩子们一方面羞于启齿,另一方面他们找不到人诉说心声。

永州12岁少女思思的母亲王小英在女儿怀孕6个月后偶然看到其隆起的肚子时,才揭开思思遭3名教师、1名同村老头强奸的伤疤,“平时也不在家,从来没发现她有什么不对劲。”

无独有偶的是,如果不是一名女生在上高中后被学校发现肚皮隆起,湖北鹤峰县的这名汪姓“禽兽教师”,即便是先后性侵8名学生,也未必能为社会所知。报道称,受害女生因胆小不敢说,直至9月,其中一名怀孕女生去恩施上高中后被新学校老师发现异常,此事才得以曝光。

与性侵一名思想成熟的成人相比,对一名甚至数名少人看护的留守儿童进行性侵,其案发的可能性相对要低很多。

“孩子自己不愿意说,我们家长其实也不愿意对外张扬,能私下处理就尽量私下处理了。”王小英告诉记者,如果不是3名教师“死不认账”、公安不予立案,她断然不会同意12岁的女儿用“生子”这种极端方式进行维权。

性教育缺失导致学生被长期侵害不自知,警方取证困难

“4.8年”,这是全国妇联对300多起儿童性侵案件跟踪调查后,得出的儿童性侵案件持续的平均时长,且此类案件有68%发生在熟人之中。

“孩子哪里懂这种事情?”王小英说,自己和女儿思思对于“隆起的肚皮”一直都以为是“长了瘤”,女儿也从未觉得自己连续数月没有月经有什么不妥,直到在医院得知自己怀孕,思思还是一片茫然,“她都不知道自己怎么会怀孕的。”

采访中,记者发现,农村中小学校性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种性教育现状,直接导致农村学生在遭到长期性侵后而不自知,从而影响日后警方的调查取证。

思思所在的梅溪镇中心小学校长付奇峰告诉记者,学校课程中基本没有“性教育”方面的内容,唯一能与“性教育”沾边的只有生理课本上区区两页介绍两性生殖系统的内容,“我们这里,也没有专门的老师可以上这个课,你要再往深一些说,老师也不好意思开口。”

开学前期,童话大王、著名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中倡议,开学第一课应对全国小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在他发起的是否要进行防性侵教育投票中,有11000多人表示赞成,占到投票总人数的97%。

由于不懂得在遭受侵害时如何留取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调查取证也成为难点。

“一般要留取事发当天的内衣裤以便公安机关取证。”青少年维权律师张文娟说,留存内衣裤和寻找目击证人是性侵案件取证的关键,在没有物证和证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口述”将被看做“孤证”,“仅凭孤证不可能定罪。”

而在实际情况中,连基本的性常识都不具备的农村中小学生,几乎很少有人懂得如何搜集遭强奸或性侵的证据。在广大偏远农村,即便是成年人,在遭到性侵犯后,也未必懂得留证。

“女儿就算早点告诉我,我肯定也是第一时间把内衣裤洗了,不可能留到现在。”思思的母亲王小英也是在女儿的案子“立案无门”的情况下,多方打听后才听闻“留证”一说,“我们农村人哪懂这些?”

思思控诉3名教师长期、多次奸淫自己的案子,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被公安机关立案。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缺位

 针对性侵未成年学生“隐蔽性高”、“不易被发现”造成违法成本低的问题,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举行了一场闭门座谈会。

座谈会上,最高法现任唯一一名女性副院长黄尔梅将矛头直指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她特别强调,要坚持依法对这类犯罪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

据悉,目前对于性侵、强奸类案件的判决,涉及幼女的在立法中仅有两条:一是嫖宿幼女罪,量刑尺度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强奸罪,量刑尺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日前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建议立法部门对“性侵幼女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整合统一相关法律条文,或“设立性侵幼女罪专门法条”,以体现对幼女的特殊的司法保护。

针对目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界人士多有微词。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是笼统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很难落地。”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长期从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他告诉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倡导性”较强,实际操作空间却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也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倡导性”提出疑问,“当我们违反了这条法律的时候,我们怎么样去处罚?比如说我们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当我们出售了以后,到底是谁来处罚?我们向谁报案?当一个孩子受到性侵以后,除了公安机关,我们还能向谁去申诉、去报案?这里面都存在着一个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

皮艺军说,很多被性侵的孩子在长大成人之后都不敢披露这段痛苦经历,这一点尤为特殊,“我认为有必要做专门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

团中央曾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以社会团体的“整体身份”重点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提案,建议尽快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在团中央设立办公室。

同时,团中央提案建议以委员会成立为契机,由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牵头和承担,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并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政策。

据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年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其中的很多内容已显陈旧、过时,且不具可操作性。

转自:http://edu.ts.cn/content/2013-09/06/content_8667665.htm

新疆商业网新闻中心编辑小雨网络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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