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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4年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一次性可领53.91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125
核心提示: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故自治区确定2014年度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基数为26955元,标准为26955×20=539100元。
   

    2014年,新疆职工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万元,比2013年增加4.78万元。这是新疆都市报记者3月20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故自治区确定2014年度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基数为26955元,标准为26955×20=539100元。

    因工作导致死亡、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职工因公死亡,除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4-03/21/content_94620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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