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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人才申报、文化产业培养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9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人才成长步伐,推动自治区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人才纳入自治区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评选培养范围,并对入选人才给予一定的资助培养,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人才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积极申报参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区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各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

    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人才成长步伐,推动自治区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人才纳入自治区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评选培养范围,并对入选人才给予一定的资助培养,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人才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积极申报参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自治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家及文化科技创新人员;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爱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新疆,乐于奉献;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工作成绩显著,是自治区或地州市相关领域文化产业发展的引领性企业或产业带头人;对自治区或地州市相关领域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作出过积极贡献,产生良好市场效应和社会效益。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性修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层次经营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在文化产业同行业领域和社会上有较好的口碑和形象。

    4.身体健康,具有干事创业的良好精神状态和身体条件。

    (二)具体条件

    1、主要从事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演艺业、娱乐业、文化旅游业、动漫业、游戏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新媒体新业态、文化科技创新、文化传媒广告等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中遴选产生;

    2.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求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要求在相关地区、行业有一定规模或较大影响力;

    3.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截止2014年6月30日),对自治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或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相关奖项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选拔程序

    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从业人才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可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申报。申报人填写《自治区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推荐表》,并于4月10日前将相关资质条件和《推荐表》传真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进行审核确认,经确认合格后进行网上申报参评。

    四、材料申报

    材料申报通过网上进行,申报人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确认后,登陆网站www.xjzcsq.com进入“自治区专项人才申报登录”栏目下“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从业人才登陆”进行填报(填写个人申报材料和上传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个人登录帐号及密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分配。

    五、有关要求

    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及有关人员请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进行申报。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确认人员请于4月1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业务咨询)

    联系电话:0991-2391822 黄利平 李天奇 孙想红

    自治区文化厅人事处(业务咨询)

    联系电话:0991- 8808691 努尔比亚

    传真电话:0991-2391822

    新疆电子研究所(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0991-3193501 13609937595 彭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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