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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对定点医院出新规 检查费不得超总医疗费4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135
核心提示:据了解,在近两年的协议中,医院的检查和诊疗都是规范的重点,前年的协议中增加了严禁医院实行“套餐式”检查规定,去年增加了串换诊疗项目不予报销规定。
     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对定点医院出新规

    检验检查费不得超总医疗费40%

    到医院看病,不管大病小病,检查单却不少。为遏制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倾向,今年乌鲁木齐市社保管理局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时,对此加码严控,增加检查检验费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超过40%条款,并首次明确中医理疗比例。

    乌鲁木齐市社保管理局医药定点管理科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检验检查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项目,后做大型检查项目的原则,并保证特殊检查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检查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超过40% 。

    协议还特别对中医理疗进行了规范,规定中医治疗应按中医临床路径和治疗方案进行,开展的中医理疗医保收费项目须向市社保局申报备案。平均住院费用中,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对于定点综合医院不超过15%;对于定点中医(民族医)专科医院不超过25%。

    “乌鲁木齐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是通过市社保管理局向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来实现的,每年3月左右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书,对约束不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使用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位医药定点管理科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近两年的协议中,医院的检查和诊疗都是规范的重点,前年的协议中增加了严禁医院实行“套餐式”检查规定,去年增加了串换诊疗项目不予报销规定。

    乌鲁木齐市现有定点医疗机构410余家,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3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社保管理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本周内将完成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签订工作。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对定点医院出新规 检查费不得超总医疗费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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