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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起,乌鲁木齐出租房屋必须先取得《房屋租赁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7  来源:新疆天山网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从11月起,乌鲁木齐市民自己家的房屋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外出租了,出租房屋必须先取得《房屋租赁证》。
    从11月起,乌鲁木齐市民自己家的房屋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外出租了,出租房屋必须先取得《房屋租赁证》。
    10月16日,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向媒体公布的《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从11月1日起,乌鲁木齐对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东”们如果要对外出租房屋,须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申请《房屋租赁证》。
    按照规定,自11月起,乌鲁木齐房屋出租人均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房屋出租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将会进行实地查看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备案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收到登记备案材料后将进行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房东”们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须将其悬挂于出租房屋入户门外显著位置。
    “房东”们不用担心办证的费用问题,因为办理和发放《房屋租赁证》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不过,《房屋租赁证》丢失或者损坏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房屋出租人承担。
    按照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依法收回《房屋租赁证》。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乌鲁木齐区(县)社会服务管理局或者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享出租房屋信息,及时查处出租房屋中的治安、消防隐患和其他违法行为。
    继续阅读:
    房屋登记需提交6类材料
    乌鲁木齐市的“房东”们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时,需提交6类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统一出租的证明。
    8类情形不得出租房屋
    需要“房东”们注意的是,有8类情形不得出租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4-10/17/content_106162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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