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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社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2  来源:新疆天山网  作者:姜岚  浏览次数:107
核心提示:自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未来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在医保体系和社保体系中,将享有统一的保障标准,使用统一的经费,由统一的渠道进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将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自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未来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在医保体系和社保体系中,将享有统一的保障标准,使用统一的经费,由统一的渠道进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将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党立新、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闫科明、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袁增珠、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王静、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指导处副处长韩冰等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涉及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同等待遇
    记者:户籍改革之后,《实施意见》中涉及医疗保险的有哪些方面问题?将来医疗保险发展方向是什么?
    袁增珠:户籍改革涉及到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
    关系转移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内转移,一个是跨制度转移。医疗保险里面提及到的统筹城乡其实就包含了城乡一体化的概念,我们将来医疗保险发展方向就是城乡居民趋向一个同等待遇的目标,现在还不完全一致,现在的农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特别是筹资水平还不一样,待遇水平也有区别,唯一一致的是财政补助的标准,2014年是每人每年补助330元,这点农民和居民一致。如果仅仅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视为制度内的转移,这块待遇差别还不大。所谓的跨制度转移,你是一个农民,你是一个居民,你参加工作了,有单位了,参加这个医保就是跨制度转移,这个医保单位要缴费、财政要补助、个人要缴费,属于三方筹资的,且每个月要缴费,享受的待遇标准、筹资的水平,跟我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待遇相差是比较大,待遇水平大概差两倍多,筹资水平大概差10倍,户籍改革以后,可能会涉及这个问题。
    记者:医疗保险如何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袁增珠:我们讲制度内转移,问题不大,财政补助一样,待遇也相差无几,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将来如果随着身份的转移,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可能待遇上有所区别,社会保险关系是一个配合户籍改革的一个工作,医疗保险会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走。
    城乡养老保险实现无缝衔接
    记者:我区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如何?户籍制度改革后,对我区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什么变化?

转自:http://finance.ts.cn/content/2014-10/22/content_106332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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