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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6  来源:新疆天山网  作者:宋丽 罗立峰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开始施行。其中,针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面对这样一个“维权利剑“,消费者在举手赞成的同时,也怕被“二次销售”,商家更是顾虑重重。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开始施行。其中,针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面对这样一个“维权利剑“,消费者在举手赞成的同时,也怕被“二次销售”,商家更是顾虑重重。

 消费者:办法虽好但不应一刀切

 3月15日,家住乌鲁木齐市美居物流园附近的高杰在工商部门开展的“3·15”咨询活动现场了解到,《处罚办法》当天实施后非常开心。他特意打开手机查看了《处罚办法》的详细内容,让他尤为感兴趣的就是“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的这条内容了。

 高杰特别喜欢在网上购物,尤其是电子产品。虽然价格比实体店便宜不少,但吃亏上当的时候也不少。高杰说,虽然新《消法》赋予了网购的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因为自己总是在拆封之后才发现问题,商品被拆封往往是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自己只好自认倒霉。“现在好了,即使拆封了,我也能退货。”高杰说。

 不过,对《处罚办法》的实施,也有人表示了担忧。杨丽是一位母亲,平时上网淘的最多的就是各种小食品,孩子们的内衣裤也是在网上淘的。她最担心的就是自己买到的东西会不会是人家退货后二次销售的产品。

 “我认为‘已拆封’规定对母婴类用品、食品、内衣等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的产品,不应相同对待。”杨丽说。

 商家:应明确列出不适用范围

 对此,本地一些电商道出了自己的担心。“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对于食品及化妆品销售会有些难以克服的困难。

 网上销售新疆特色食品的马兰认为,食品销售不适合拆封后再退货。食品都有专门的包装袋,一经拆封,不说品尝之后重量会减少,再寄回来,又得好几天,食品在口感上肯定会有所影响。加上商家的二次称重和包装,其中的费用对商家来说也将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处罚办法》中应该明确列出哪些产品不适用于‘已拆封可退货’的范围。”从事网上化妆品销售的罗英告诉记者,化妆品外包装损坏后将很难进行二次销售。

  工商:《处罚办法》不够完善

 面对这部刚刚实施的新法规,长期在一线处理消费维权纠纷的工工商干部王敏告诉记者,很多消费者和商家对“已拆封”商品也可退货颇有顾虑,如:糕点、肉类、海鲜等鲜活易腐食品一旦退货很难二次销售,但实际上这些商品(除有预包装的食品外)并不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这在新《消法》中已经作了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在执结此类投诉纠纷时也会依法执行。但新《消法》并未对内衣裤、母婴用品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商品有所规定,这对于《处罚办法》来说的确不够完善。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5-03/16/content_11103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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