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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1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决定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两部门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今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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