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补充规定三,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店铺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0%。
这一新的补充规定提高了港商进入内地商业领域的门槛,因为根据此前的补充规定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港商在内地投资商业异常活跃,提高门槛也有助于提高服务产品的层次和质量,为内地同行业者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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