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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营销师全国统一鉴定介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26
核心提示: 职业名称   营销师。   职业定义   从事市场调研、市场分析、营销策划、市场开拓、直接销售、客户管理等营销活动的
职业名称

  营销师。

  职业定义

  从事市场调研、市场分析、营销策划、市场开拓、直接销售、客户管理等营销活动的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等级,分别为: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高级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能力特征

  思维敏捷、口齿清晰,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表达、应变及人际交往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申报条件

  --营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营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本标准中相关专业是指:经济类、管理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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