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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手续都要严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   吉林读者谢飞咨询: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2006年4月3日。在合同期内,我向单位提出了利用业
  吉林读者谢飞咨询: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2006年4月3日。在合同期内,我向单位提出了利用业余时间自考第二专业,当时单位领导同意了。可在我学习期间,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以其学习占用工作时间过多为由将我安排下岗富余人员,每月只能享受下岗富余人员的待遇。对于单位的安排,尽管很不情愿但最后还是同意了。3年后,也就是今年6月 我顺利拿到了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并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时,公司以岗位已满为由拒绝,同时停发工资,还将我的人事档案调到了人才交流中心。请问,单位的做法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该如何维权?
  主持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自费参加自考是合法的,应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鼓励。但是,用人单位应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写明学习的性质是否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同时也写明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学成后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要求等款项。这样才能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你所说的情况,尽管公司领导同意了你参加自考,但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以至于出现了影响工作时间之后,安排你下岗自到后来停发工资等问题。双方没有就工作岗位、期限等协商地变更合同,是造成这一纠纷的主要原因。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双方最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何协商不成,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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