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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印发新修订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20
核心提示: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规定对博士后管理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规定。

  规定指出,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规定指出,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规定强调,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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