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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用“六公示”规范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46
核心提示:     记者近日获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工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

    记者近日获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工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沪上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告。今后,凡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做到“六公示”。
  通告要求,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要合法经营,做到“六公示”:营业执照公示;职业介绍或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公示;执业经纪人或人才中介资格证书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或职业证书号码等信息公示;收费标准公示;申投诉电话公示;招工信息公示。未经批准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活动。
  通告还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期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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