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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严控发电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5-28  浏览次数:104
核心提示: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闫哓虹)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闫哓虹)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国家电监会最新制定并发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今日获悉,电监会要求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要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电费结算,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规定,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上网电量,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为双方进行电费结算的法律依据,未获国家正式批复电价的,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执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办法》指出,电力监管机构对电费结算进行监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电力监管机构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电费结算监管报告,并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记录纳入电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办法》明确,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进行电费结算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出现违规行为时,将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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