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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06  来源:天山网  作者:林庆霞  浏览次数:647
核心提示:2004年,参照自治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自治区调整了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且已完成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至4级,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自治区继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同时做好相关待遇的调整。调整将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为依据,包括2011年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抚恤金标准。

    2004年,参照自治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自治区调整了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且已完成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至4级,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提高后的标准,依据不同情况、按级别,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每人每月增加了120元至350元。除了提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今年,自治区还将推进事业单位等参保工作。

    截至2011年底,自治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6.4万人,比2010年度净增22.1万人,超出预期目标10余万人。今年,目标参保人数达到21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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