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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就业扶持政策 帮助三类人群再就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昨日,记者从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类人群最需就业扶持

  今年上半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7.1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44万人,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3.4%。我省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新的就业矛盾开始显现,三类人群面临的就业压力最沉重。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目前全省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一技之长的未就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有近12万人,此外,全省还有近8000户“零就业家庭”,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市县,这一群体再就业的难度较大。同时,今年我省将有28.9万高校毕业生毕业,按去年初次就业率79.8%计算,将有5万多名毕业生难以及时就业。其次,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启动零就业家庭“退出制”

  《意见》重新调整我省零就业家庭认定、申报条件,并首次启动了零就业家庭“退出制”。

  按照规定: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申报需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认定,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向社区居民公示。

  为尽可能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今后,凡我省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如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将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优惠。

  公益性岗位就业可以延期

  意见要求,凡我省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保障部门将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确保应发尽发。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三年的,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并相应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原则上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至退休。

  吸纳“4050”人员可享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此外,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劳务派遣在省内就业的,可以参照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省外就业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零就业家庭子女享培训补贴

  今年起,我省将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培训援助。凡省内零就业家庭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未能升学且达到劳动年龄的子女,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到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此外,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至5万元

  为鼓励自主创业,今年我省将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此外,今年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由3万元提高至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今年起,我省将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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